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 | ||
案件名称 | 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赤水罚决字〔2019〕第002号 | ||
罚款金额 | 10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6-28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拾万元罚款。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
违法事实 | 2018年8月16日,水政监察人员在对赤峰市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取用地下水已超出《赤峰市水利局关于下达市本级管理用水户2018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通知》限定的年取用水批复水量。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赤峰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来源:赤峰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1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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