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压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3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制定依据、行政监督范围、水利工程项目分级管理范围和主要监督职责等6个方面。
第二部分,监督方式及内容。从监督方式、 招标准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及履约管理阶段重点监督内容和招标报告备案时限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投诉情况的处理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相关文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