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公众咨询摘录(三)

取水许可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哪些情形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哪些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哪些情形需要重新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01


问题:开发房地产施工基坑降水井(降排水)临时取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如何确定?
回答: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该企业施工基坑降水井临时取水,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审批机关在办理基坑排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及取水情况合理确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
02


问题:A公司收购B企业生产配套装置车间,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生产生活用水全部依托B企业供应。B企业办理有取水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A公司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不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A公司用水由B企业供应,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由于B企业增加了供水功能,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明确取水用途。



03


问题:取用河道内雨洪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回答: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河道内雨洪水是地表径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地表水资源范畴,利用河道内洪水属于从江河取用水资源,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



04


问题:直接从山间溪流取用水资源,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需要。根据《水文基本术语及符号标准》(GB/T 50095—2014)溪流为沿着山间峡谷流动的小股水流,属于河流的范畴。从溪流取用水资源,会对下游河流的汇流产生影响,例如小水电取水等。综上,从溪流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



05


问题:利用水电站尾水漂流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应当包括河道内取用水。旅游公司利用上游电站排入河道的尾水的水量和水能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属于河道内用水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06


问题:地热水和矿泉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需要。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矿泉水和地热水属于特殊类型的地下水,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



07


问题:某企业傍河,厂区开挖了一个地下水库,主要收集厂区雨水,作为厂区生产水源,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回答: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该企业临近河边,在厂区开挖水库涉及取用地表水(地面雨水)和地下水(傍河取用地表水补给地下水水量),属于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



08


问题:某农村学校,有两眼深水井,其中一眼未在册登记,一般在停水时取用,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该学校打井作为备用水源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属于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



09


问题:某地下水水源地有两个供水企业同时开采地下水,一个供水公司向农村地区供水,另一个供水公司向城市居民供水。两个公司是否都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需要。同一地下水水源地的地下水资源使用权可以分配给不同企业使用。两个供水企业为两个独立法人,建设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为企业各自拥有,供水用途和供水区域也不存在交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两个企业应当分别申领取水许可证。



10


问题: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地下水用于卖鱼和冷库储藏,能否办理取水许可证?冷库储藏的只用地下水水温然后回灌到水井,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回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户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如因卖鱼和冷库储藏等特殊需求需要取用地下水,应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根据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条件、接入条件,取用水户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温等方面需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可行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取用地下水用于冷库储藏,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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