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常见问题解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2025-08-08 09:12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编制单位要求、报批时间、报告书与报告表编报要求、审批层级、变更管理、重新审核、初步设计、承诺制管理、区域评估等方面的典型问题。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若问题中提到的“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且依法办理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则此类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回答:水利部未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相关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问题:如何判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主要指熟悉水土保持及相关行业法律政策,能熟练运用水土保持等技术标准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勘测、规划、设计等,编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实践需要。问题:第三方公司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是否有资质要求?回答:水利部未对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相关资质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可自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问题:洞采的萤石矿项目,矿区面积10公顷,地表扰动面积1公顷,基建期土石方量约3万方,运行期开采矿石约30万方。请问该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依据地表扰动范围和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确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中提到的萤石矿项目(地表扰动范围1公顷,建设期土石方约3万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问题: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正好为5.00公顷,土石方小于5万方,应该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问题中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5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问题: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区域面积是否计列防治责任范围,如不计列,其他区域扰动面积不到5公顷,土石方挖填不到5万方,该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若问题中提到的“光伏区域面积”属于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或者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范围,则应纳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若该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万立方米,则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问题:有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方,请问需要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也就是说,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有一个条件满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