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常见问题解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二)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2025-08-08 09:14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编制单位要求、报批时间、报告书与报告表编报要求、审批层级、变更管理、重新审核、初步设计、承诺制管理、区域评估等方面的典型问题。
问题:生产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建设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什么?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问题中提到占用黑土地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扰动范围,尽量减少扰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要求,并根据表土剥离利用方案落实项目黑土地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黑土资源。问题:县级水利部门立项的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该报送哪一级审批?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横跨两个县,请问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还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中提到的“横跨两个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一能源开发项目已完成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不同地区的不同采油厂。该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级别怎么确定?回答:由国家能源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中石油、中石化等油气开发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凡经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产能建设方案的油气开发项目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油气开发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问题:一生产建设项目分3期建设,已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复。2016年发改委出具同意项目可分三期实施的函。一、二期均已完工通车,由于建设环境和上层规划变化,第三期线位调整较大达到了变更条件。请问针对此类情况,是需要编制项目整体的变更报告还是仅编制第三期的变更报告?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针对此类问题,可在征得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仅对第三期项目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具体应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意见为准。问题: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是否可按“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规定,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回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问题中提到的“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情况”,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问题:由于主体设计及施工优化,实际扰动范围小于方案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导致实际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超过30%,这种情况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回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问题: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哪个文件执行?回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问题:由于生产建设项目设计进一步优化,原方案批复的弃渣场位置须调整,建设单位能否执行“水保〔2019〕160号”要求,在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弃渣,后续完善变更手续?回答:不可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前启用的弃渣场,应抓紧办理变更手续,在取得批复手续前,不得继续弃渣。回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规定,涉及补充或修改方案的,应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理由应充分,补充或修改的方案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涉及弃渣场变更的,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规定,要严格把好弃渣场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