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书

各生产建设单位: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Ⅰ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三)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即可。

Ⅱ  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发生如下情况,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 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

(二)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 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 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Ⅲ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Ⅳ  加强水土保持的施工管理

主动加强与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Ⅴ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年报按时盖章扫描上传到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系统。监测季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

Ⅵ 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在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应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在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Ⅶ  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缴费金额并推送税部门,建设单位应主动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Ⅷ 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一)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验收合格的结论。

(三)公开验收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Ⅸ 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

以上为我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赤峰市水利局咨询电话0476-8823072

                         赤峰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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