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违规取用水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扎实推进中央巡视、环保督察、审计关于违规取用水、超采地下水等反馈问题整改,强化“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以水定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将经济社会发展布局规模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违规取用水、超采地下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取用水秩序,自2026年3月起,赤峰市扎实开展违规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违规取用水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开。

案例一:苏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简要案情:2025年4月2日,阿鲁科尔沁旗水利局在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苏某某在巴拉奇如德苏木内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于2024年私打的6眼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用于浇灌燕麦地,未安装计量设施。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固定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实苏某某未办理取水许可即取用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违法事实清晰完整,相关证据充分确凿。

法律适用依据:

(一)违法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某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简要案情:2026年5月21日,喀喇沁旗水利局联合检查时发现,某某公司无取水许可手续在喀喇沁旗西桥镇违规取水用于生产。经执法人员查实该企业无证取水行为确凿,现场通过照片、视频固定证据。经调查确认,该企业长期无证取用地下水,未依法办理取水审批手续违法事实清晰完整,相关证据充分确凿。

法律适用依据:

(一)违法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简要案情:2026年5月23日,松山区水利局接到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转办线索,反映李某某违规打井取水问题。2026年5月24日,松山区水利局业务股赴哈拉道口镇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询问及现场勘查,李某某于2026年3月在哈拉道口镇未经许可擅自凿井5眼,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固定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实李某某未办理取水许可即取用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违法事实清晰完整,相关证据充分确凿。

法律适用依据:

(一)违法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起典型案例的启示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无论是农业、自用还是经营用水,除法定豁免情形外,开凿水井、取用地下水必须提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部分农户和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打井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最终被处罚并填埋水井。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证据先行,凭借完整取证材料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同时践行柔性执法理念,在作出处罚的同时,向农户和企业普及水法律法规,讲解取水许可办理流程,指导用水户落实整改,做到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以上案件的查处,既对违法用水户形成有效惩戒,也向周边农户和经营主体敲响警钟,有力维护了水资源管理秩序与法律法规权威进一步提升了群众依法取水、节约用水的思想认识,对守护地下水资源、推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起到积极的示范引导作用。赤峰市将持续加大普法宣传与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无证打井、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地下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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