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违法筑坝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池**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150430******0594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水利局
案件名称 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违法筑坝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水罚决﹝2026﹞1号
罚款金额 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6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捌万元(¥80000.00)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违法事实 池**私自在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右岸禁种线筑坝3.7公里,侵占河道影响行洪,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坝体,恢复河道原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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