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违法筑坝案
来源: 赤峰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3-03 16:0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池**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30******0594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 |
| 案件名称 |
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违法筑坝案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赤水罚决﹝2026﹞1号 |
| 罚款金额 |
8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6日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捌万元(¥80000.00)人民币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 违法事实 |
池**私自在老哈河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段右岸禁种线筑坝3.7公里,侵占河道影响行洪,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坝体,恢复河道原貌。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