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近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落实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抓手,对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营造诚实守信的取用水环境,促进自治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重点从5个方面对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出了具体安排。一是评价对象。先期将现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作为评价对象。二是确定评价标准及依据。《方案》确定了评价方法和依据、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评分规则、信用信息修复和使用期限。三是明确信用评价程序。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建立评价结果公示和异议申诉处理机制,评价结果依托“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四是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

《方案》强调,各单位要将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健全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相关制度,将取用水户相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按需共享,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字体: 】【收藏】 【打印】【关闭